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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告别“无法时代”

  •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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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告别“无法时代”

网络食品告别“无法时代”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是全球第一个专门针对网络平台食品安全交易的政府规章,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两个“第一”明确监管

在今年“3·15”晚会上,被曝光的黑作坊;前不久,被曝光的北京朝阳区常营乡的“三无外卖村”,在不久后就将消失在公众视野中。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文中强化了平台和经营者义务,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强化调查处理职权,细化抽样程序,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强化了法律责任。

其实,早在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开始研究制定互联网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以《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名称征求过社会公众意见,后在2015年以《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在名称上与此前征求意见的名称有比较大的变化。这说明,对网络食品监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制并非易事,此次发布的《办法》更侧重于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此次《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规,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络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约束和管理。第三方平台还要对平台上所从事的食品经营行为开展检查。明确规定可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

同时《办法》明确了各自的义务。对未备案的网站,以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禁止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对于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信息不公开等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2015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3.88万亿元,网络食品经营具有信息准确、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于食品实体交易的特点。同时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也是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鐮说,我国有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规章的国家。

“神秘买家”保障权益

《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这意味着,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抽检所采取的就是“神秘买家”制度。陈鐮说,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据介绍,这一制度将突出真实性。传统实体的、有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有形的食品市场在商品的抽验过程当中可以面对面完成直接取样、封样等一系列流程。网络食品则无法经历这样的流程。只能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陈鐮说:“以顾客的身份,实际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据了解,《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陈鐮表示,《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二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方平台强化监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一边连接着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边连接着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作用非常关键,对其的监管尤为重要。

正如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所言,如果单靠总局去监管,成本非常高,事倍功半,未必能取得好的效果。如果能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将两头集中到第三方平台是一个关键,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第三方平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一家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和发展,其本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的治理要实施社会共治,发挥大家的作用,所以第三方平台本身也有应当依法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细化、具体化,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法当中对互联网销售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的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据崔恩学介绍,如果第三方平台由于它自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这时候第三方平台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政府执法监管部门对它的相应处罚。比如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使用一些无证照的,或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经营户进入平台从事食品经营,这些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是一个处罚的问题。

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除了消费者熟知的外卖平台外,类似家庭厨房平台这类的订餐也颇受欢迎。今后家庭厨房外卖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家庭厨房’这种提法在法律中没有。从事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则把‘家庭厨房’包括进去,在中国只要是从事食品经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会有相应的法律处罚。崔恩学说,作为“家庭厨房”本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获得申请,但是“家庭厨房”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居民家当中,如果提出许可,相关监管部门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会依法颁发许可,纳入监管的范围,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说了算,对于不符合的不能发给许可,如果发给许可了就是滥作为。”崔恩学说,不发给许可的说明经营条件达不到,不能保证食品经营安全,不能从事食品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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