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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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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女教师杨冬玲遭遇13岁的“熊孩子”泼汽油烧伤。原因只是这个孩子看到杨冬玲手上的苹果手机想要抢劫而想出了手段。这样的手段无疑让人震惊,成年人也只是持刀抢劫,一个小孩竟然为防反抗采用如此残忍的手段。其实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新闻近来层出不穷。这些孩子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性质之恶劣直让人怀疑真的是未成年所为。对于未成年犯罪让人产生许多疑问,甚至产生一些讨论,要不要降低刑责年龄。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律对于未成年的残忍犯罪事实无能为力,那么对于受害者来说有些不公平。对于施暴者一方来说,只是年龄上有差别就免于刑罚,做了残酷的事情还能逍遥法外,可是对于受害者来说,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所承受的痛苦都是一样的,如果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不能做出成年人的相同惩罚,那么受害者的权益又有谁来维护,难道只能感叹自己倒霉碰到了一个未成年的犯罪者吗?可是如果要求未成年接受成年人的法律制裁也是不合适的。也就是说未成年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与成年人一样严重就降低刑责年龄是过于片面的。
首先未成年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与成年的认知是不同的。未成年没有接受到成年人学习的法律知识与社会规则,因此若以未成年的行为构成成年体系中的犯罪而去降低刑责年龄对未成年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未成年往往做出的事情比成年还要极端,这是因为未成年的认知与成年的不同。其次,未成年犯罪原因复杂。大多有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家长要负很大的责任。譬如这位孩子就是由于生活在单亲家庭,家长对其疏于管教,在事发后还把他用铁链锁在家里。受害者杨冬玲说这也是位可怜的孩子。确实不错,在孩子还没意识到事情会带来的可怕后果时就已经学会了如何去做这件事。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孩子也是整个教育环境的受害者。因此,与其因几起未成年犯罪事件就降低刑责年龄不如加大对未成年的法律教育、德育教育。
当然,如今的孩子普遍早熟,对于未成年与成年的年龄界定是否有改动还是可待观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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