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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怀孕”是对女性歧视更是违法

  • 2016-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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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四川一位怀有7个月身孕的准妈妈被公司变更上班地点,从15分钟的上班路程变成3个小时,意在逼迫这位准妈妈辞职。2016年4月,智联招聘开展了“职场妈妈生存现状调查”,回收的14290份有效问卷中,超过95%的女性受访者认为生育会对女性的职场发展产生影响,有近九成女性认同“全职妈妈重返职场有难度”。在就业难的情况下,女性的职场竞争力也遭到“隐性歧视”。甚至有些单位制定一些无人性的规定来约束女性的孕育自由。根据媒体报道北京通州某医院针对女性职工制定怀孕需申请,在职女员工申请后3个月内怀孕,超时或提前都要罚款。

对于这样的规定,不禁让人直呼荒唐,公司的这项规定不但违反了人性还僭越了女性的生活。无疑女性怀孕生产期间可能会影响到工作,但我国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般产假为98天,休产假期间,员工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保证女性产假期间带薪休假。尽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但一些准妈妈仍然遭到公司的排挤,甚至未孕女性都会受到歧视。以至于前些年十分流行“女性隐婚”。“申请怀孕”与以上现象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女性在职场的弱势。但有所不同的是,“申请怀孕”性质更为恶劣,因为这项规定直接限定了女性的生育权。

即使我国有计划生育的国策但也没限期怀孕的荒唐规定。生育本是自然本性,如果要人为控制也应该是遵从夫妻双方意愿。而单位“申请怀孕”的规定硬性剥夺了女性自然生育的权利,这是无视人性的体现。单位把工作效益经济效益置于人性之上本是对自然规律的颠覆,还要以罚款来推动这项规定的执行,这种把钱看得比人还重要的做法是对人性的公然践踏。女性怀孕生产属于生活范畴不在工作之内,即使对工作有所影响也在情理之中,毕竟怀胎十月的辛苦还是需要女性来承担(包括变性怀孕)。因此女性有在工作中享有自由生育的权利(在我国生育政策范围内),如果单位以影响工作为由试图操纵女性生育的自由,那就是对女性生活的僭越。

“怀孕申请”的初衷有可能是为了错开在职女职工扎堆怀孕的情况而实行的一项规定,但这项规定管的过宽,毕竟女性生育自由不是单位该管的事也是管不了的事,如果这项规定真的能令行禁止也不会有超期罚款的现象发生了,所以单位要想职工有良好的工作效益就少插手职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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