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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四川达州南坝镇,650元“违规办宴席认识费”引来了舆论关注。一位村民为其87岁母亲办寿宴,被举报违反村规民约,处以现金罚款并写下检讨。
不能否认制定村规民约背后的善意,即制止办酒席、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也不能回避村规民约制定中的各种纰漏。如,村规民约的内容只是开会时口头传达,没有书面文件;又如,非书面约定,并未明确如果违反将作何处理。这意味着,让村民同意并遵守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有些“儿戏”了,甚至存在不少模糊之处,更不用说就此为依据进行现金处罚了。话说回来,即便村规民约如白纸黑字般的成文成型,借此进行罚款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需要厘清村规民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从治理角度看,村规民约是传统意义上的基层治理手段,它依托于村民集体对特定共同行为的认可和同意,在规定性上有范围限制,在约束力上有效力限制;法律则是现代意义上具有普遍性的治理准则,基于社会成员对自身实践经验的认同,具有广泛约束力和强制性。在这个意义上说,村规民约是基层社会治理中对法律的一种有效补充,而且是基于法律的补充。换言之,村规民约要依托法律、依照法律,而不能超越法律。
由此而论,若制定的村规民约为全体村民一致通过,违约的惩罚举措、惩罚标准也规定得清楚,不管是行为罚还是财物罚,遵守规约无可厚非;如果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或在内容上有空白地带、灰色地带,甚至处罚不清晰、方式不正当,那么不仅不具有约束力,而且更不具备处罚资格。那么,650元的处罚,不免因村规民约自身的不足而缺少了合理性,更谈不上是否有法律效力了。
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提出了警醒:善意的政策需要扎实、可靠、可信的依据,更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检验。实际上,不论是一村一地的治理之举,还是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都需要更周全、更科学,否则落实起来难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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