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新闻 > 焦点 > 等死是“卖血后遗症”的最终结果吗?
2016-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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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卖血”不得不提到《许三观卖血记》,这部小说讲述了小说主人公许三观靠着卖血渡过了人生的一个个难关,40多年当其年迈之时,卖血再不能成为其经济支柱时,他得精神也崩溃了。小说里的情节似乎是对现实的写照。在秦岭大山深处的商洛市商州区,有一个偏僻的村子叫南湾村,村上不少正值壮年的村民患上丙肝,为治病几乎都花光了所有积蓄,更有整个家族都患上丙肝的情况。在他们当中,有些人因无钱治疗吐血而亡,而有的人正在等待死亡。当地官方调查证实,许多村民感染丙肝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集体外出“卖血”经历有关。

卖血的村民
无独有偶 ,我国著名的“艾滋病村”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为什么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会出现“卖血热潮”呢?一是卖血者多为乡村人员,那是他们把卖血当做一个赚钱的出路,犹如如今的打工之路一般。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当时血液管理处于一种比较混乱的状态,医院需要血液,通过“血头”找人,在采血上由于技术手段各方面达不到,对献血者不检测丙肝,只是检测艾滋病和乙肝等。当时卖血有卖全血的也有卖血浆的,卖全血就是一次性献血,卖血浆就是抽完血后,提取了血液中的血浆,而将剩余的血蛋白又输回卖血者本人身体内,而这很容易感染丙肝。
市场之所以会有血液买卖有一个很关键的因素是需求。我国从1998年10月起才有无偿献血的法律法规,而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的人们还没有无偿献血意识,血液供需求量远不能平衡。那时候经济比较落后,卖血可以带来不菲的收入,所以卖血在那个年代可以说是一个集体的爆发。
这种疯狂的卖血行为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后,一大部分有偿献血者因血液不合格被淘汰,有偿献血逐渐停息。这些卖血者也陆续回到村上,那时就有人感染上了丙肝,只是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我国1997年通过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明确规定不得非法组织或采集血液,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关于对卖血人的规定也只有在1993年卫生部颁布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虽然有明令规定禁止但对卖血人人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惩罚性措施。
根据疾控专家表示,丙肝可防、可治。可是对于那批在七八十年代就已染上丙肝和“艾滋”的人来说,在法规与技术到来以前他们就已经成为了那批“卖血热潮”里的牺牲者。
(新农村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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