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新闻 > 资讯 > 朔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严查交警支队内部假牌、未审验、无标志车辆
2016-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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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朔州交警支队院内的假牌车:京N999H2

停在朔州交警支队院内的假牌车:晋FHH788
【中国网—传媒经济】山西消息 2016年4月有市民反映:朔州市交警支队院内停放的很多车当中有假牌、不按规定粘贴年检、保险、环保标志和车牌可随意卸掉的违法行为。
朔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接到反映后,表示将对这些涉嫌违法的车辆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如果核查属实,一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 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经过近一月的时间,朔州交警支队核查涉嫌违法车辆有了核查结果。朔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说:对停在支队院里涉嫌违法的车辆核查清楚了,让拥有这些违法车辆的人进行了整改,纠正了其违法行为。
本网记者:马志刚

浙J8628U为黑色华泰圣达菲,挂在了现代车

晋F97666车牌无车牌防盗帽,未粘贴年检环保标志

晋F13307无车牌防盗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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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N96201未贴任何标志

晋F57758未贴环保标志

晋F57678未贴年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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