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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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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小偷致其摔死,51岁的蓝某应该担责吗?近日,蓝某作为主角的“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后身亡被起诉”事件,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小偷摔倒 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蓝某是福建省漳浦县湖西乡顶坛村白鹤林社的一位农民,今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蓝某在家中睡觉,忽然感觉似乎有小偷,出门就发现陈某手上抓有鸭子,蓝某嘴里喊着“抓贼”并追赶陈某。
蓝某追了一段距离后,伸手从后面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因雨天路滑,两人同时摔倒在地。陈某摔倒时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勘查发现,蓝某家附近有陈某遗弃的一辆自行车、一个黄色蛇皮袋,内装4只鸡。
追小偷遭起诉
几天前,蓝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有网友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显然法律是鼓励公民抓小偷的,蓝某追小偷的行为合理又合法,不应该成为其获罪的理由。
11月14日,漳浦县检察院发布情况通报:“3月21日,漳浦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蓝某立案侦查,次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于3月29日以蓝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的通报指出,4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蓝某被取保候审。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随后,漳浦县公安局也进行了情况说明,与漳浦县检察院的通报基本一致。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他们当时有个补充侦察的意见,我们又补充了相关的材料,如尸检报告、笔录等,再提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这个程序是没有问题的。”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敏辉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本案目前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是否会正式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前公诉尚不确定,即使检察机关提前公诉,也不是本案的最后结果,蓝某是否有罪,最后需由法院来判决。
把握适度的正当防卫
在制服或扭送小偷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反抗,这时又涉及正当防卫的问题。依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盗窃行为属于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当然可以适用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对已经发生、行为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同时正当防卫也只能针对于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人。盗窃行为从着手到完成时间短暂,所以防卫具有紧迫性,如果被盗人发现后不能及时制止并控制行为人,让行为人逃之夭夭,则救济成本会非常大,所以对正在发生以及结束后的盗窃行为,只要行窃人尚未逃离,当事人或其他群众都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防止不法行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权利被侵害。
尽管小偷实施盗窃的行为可恨,也涉嫌违法犯罪,但其依然有相应的权利。
依据刑法的规定,在没经过人民法院宣判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即使是小偷也不能未经法定审判就被当成犯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小偷当街示众游行是对其人格权、名誉权的侮辱。五花大绑私自控制小偷人身自由,可能涉嫌非法拘禁。对小偷进行殴打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向社会公布其头像的做法,只适合于通缉犯等特殊情况,而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方能采取此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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