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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

  • 2017-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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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提出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的议案。

“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有利于树立无罪推定理念。”张立勇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受传统理念的影响,不少办案人员头脑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抱有“进门三分罪”的错误理念,先入为主,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甚至采取逼迫手段逼其认罪,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存疑案件,由于担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会放纵罪犯,即使明显感觉案件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一些法官也不敢坚持宣告无罪,而是习惯于“疑罪从轻”,或者使案件多次发还重审,反复“翻烧饼”,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最终导致产生冤假错案。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不仅可以有效树立司法人员的无罪推定理念,还可带动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

此外,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可以有效树立人权保障理念、有效树立程序公正理念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大河报记者了解,“错案警示日”在河南已经走过6年时间。这6年间,每年的5月9日(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河南省高院都会组织专家座谈,研究如何有效预防冤假错案。

张立勇说,6年间,防范、纠正冤假错案的环境发生了喜人变化。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防范冤假错案的政策,比如完善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通过制度的力量铲除冤假错案赖以生存的“土壤”。但从法院自身来说,防范冤假错案,需警钟长鸣。他希望这个警示日可以上升到国家层面。

今年两会,他以议案形式正式提出:建议把“5·9错案警示日”上升到国家层面,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

(全国人大代表张立勇提议案: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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