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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步入新轨道

  • 2017-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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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步入新轨道

高标准农田建设步入新轨道

高标准农田建设步入新轨道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的任务。

建设避免“一刀切”

曾经亩产不到800斤的小麦田,如今可以达到1100斤,实实在在地改变了种粮大户的生活,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带来的转变,带给农民的收益。

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就在日前,发改委、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就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到2020年我国将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

据农业部种植业司副司长何才文介绍,据测算,高标准农田建设,每亩平均可增产粮食200斤,增收200元,如果建设8亿亩高标准农田,那至少可新增粮食产能1600亿斤。

不仅如此,高标准农田建设还是确保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要手段。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采访中表示,在如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农村老龄化现象严重,劳动力缺少的情况下,高标准农田的建设也是农产品稳定供给的保障。《意见》中明确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要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确保口粮安全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安排已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开发潜力较大的地块,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切实提高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和产出能力。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

同时,要科学合理地设计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组织开展田、水、路、林综合治理。以畅通骨干灌排渠系为基础,协调推进土地平整、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农田林网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重视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大力推广土地深耕和节水灌溉,同步采取农艺和工程技术措施。

有业内人士也提出,高标准农田的要求是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我国耕地分布广,不同地区情况差异较大,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要避免“一刀切”的现象,要让农田建设与实际情况相匹配。

既重建设也要重管护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好事,是为农增收的实事,在近几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不少。

有调查显示,一些地方工程管护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有的竣工移交后设备和设施损毁,得不到及时、有效修复;有的建成后没有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有的对已建成农田的用途和效益统计监测不到位,田间工程设施产权不清晰,耕地质量监测和管理手段薄弱,建后管护责任和措施不到位。

为此,《意见》对建后管护机制做出了明确说明。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使用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登记造册。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经费,确保管护到位。强化用途管控,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优先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种植,防止高标准农田非农化。在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时,要优先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纳入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建后管护机制落实情况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范围。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主任范树印表示,建设与管护利用并重,才能确保长久发挥效益。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在管护主体上,要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在管护手段上,要通过土壤培肥、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加强工程设施管护、加强灾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

鼓励多渠道吸收资金

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因此投入资金问题也成为了各地的难题。

有消息称,过去几年,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多方投入造成资金渠道分散且建设标准不统一,常常事倍功半。不少地方农田建设由各部门分别编制规划,分头组织实施,缺乏统一的规划和规范的建设标准,造成项目安排衔接困难,建设标准参差不齐。同时,由于建设资金渠道分散,形不成合力,造成许多项目建设标准偏低,多数农田建设项目难以同步实施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技术措施,工程效益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此次《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可以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和创新投融资模式。

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并适当安排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共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各地可探索实行委托代建、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对于利用社会资金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各地承担的规划任务,继续安排年度建设资金,确保国家投入力度不减,进一步扩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水平。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地方和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各地要通过发展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搭建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培育符合要求的贷款主体,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融资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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