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新闻 > 资讯 > 天津工伤认定管辖 不再有“盲区”
2017-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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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的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及时有效维护职工群众工伤保险权益,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调整完善用人单位下设分支机构和外埠进津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的管辖政策。
《通知》明确了市、区两级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公布了14家由市人力社保局直接负责工伤认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系统)名单,其中大部分为中央驻津单位;
明确了天津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管辖政策。按照合法、就近、便民的原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以由注册地负责认定管辖;对虽未依法登记注册但已经独立参保的分支机构,可以就近由参保地管辖,确保工伤申报及时方便;
明确了外埠进津单位的管辖。对外埠进津生产经营单位,在坚持注册地、参保地管辖顺位的基础上,明确了“既未在外埠参保又未在津登记注册或参保的”外埠进津单位,由在津生产经营地的区人力社保部门管辖,保障职工受伤“有人管”;
明确了市级指定管辖权限。对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形,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由最先接到申请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履行管辖程序,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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