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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青海省与全国同步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 2017-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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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4月1日起,我省与全国同步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民政部办公厅也于3月28日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相关要求,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的有关工作。

我省接到相关通知后,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并安排人员迅速将相关要求传达到了全省326个县(市、区)、乡(镇)两级婚姻登记机关和46个县(市、区)收养登记机关,确保辖区内所有婚姻和收养登记机关自4月1日起不再向任何当事人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与全国同步停征。

为了确保此项惠民利民举措落到实处,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省民政厅特设立监督电话:0971-6104864,如有发现仍在收费的情况,可直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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