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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可使用本民族语言向宪法宣誓

  • 2015-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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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各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

办法要求,宣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少数民族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宣誓;因故未能参加宣誓仪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适时另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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