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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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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既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包括村级党组织、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需要由村民负担或从村集体经济开支的人员。补贴标准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本村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得任意扩大。补贴人员和补贴标准不能由村民委员会来确定或者由乡镇政府来核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可以从本村的实际出发,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来确定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这里的村集体经济,主要包括由村投资兴办的各种企业、经济实体;村投资的股份制企业,集体统一经营的收入;出租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财产所得的收入,各种承包费用;土地补偿费等等。凡是从村集体经济中所获得的收益必须向村民会议报告,所得收益如何使用,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并不是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或者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是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属于村集体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工人工资福利等部分之后,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的一部分以补贴、分红等形式缴纳给村里的那一部分,并不是村集体经济所得全部收益。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1.农村的公益事业
农村公益事业主要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兴办的公益事业主要有:
(1)公共设施的建设。如农村道路的规划、修建和维护,公共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修等。
(2)实行义务教育。如兴办村小学等。
(3)搞好公共卫生,整顿村容村貌。如植树造林,建设废物垃圾清理设施,美化环境等。
(4)兴办公共服务机构。如卫生室、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等。
(5)兴办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如图书室、文化宣传中心等。
在实践中,往往将农村所有的非私人性质的事务等同于公共事务以及公益事业,称为“村务”。实际上,这些事务相当一部分,如兴修水利,发展教育、医疗,兴建基础交通实施等,都属于“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范畴,不应当全部由村民来负担,应由公共财政加以投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规定,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受益面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2.农村的筹资筹劳
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规定,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是: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要求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都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因为这些都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实践中有的村、有的村干部在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建设承包中,不经充分的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搞“一言堂”、“拍脑袋”,对村民的利益和村集体的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还有的在决定建设承包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腐败。只有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将讨论决定权交由村民会议行使,才能充分发扬民主,化解矛盾,促进廉政建设。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民的头等大事。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确定、调整等作出了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作出规定,主要是禁止村民委员会滥用权力去规避法律规定,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建立村级稳定收入来源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有心成事,无钱办事”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应结合农村的产业结构,突出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产业,如养殖业项目、农产品加工业项目、绿色旅游业项目等。总结实践经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兴办主要包括三种:第一是利用集体土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引导农业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第二是通过招商引资,采用合资、股份制等方式兴办企业,推进农村工业化;第三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鱼塘、房产等实行租赁经营,以物业租赁增加收入。这些与村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立项、承包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农村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村村民居住生活使用的庭院用地,农村村民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宅基地,对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方案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为规范村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如村民申请用地建房应具备的条件、如何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如何严格执行村庄集镇规划等方面的行为,而制定出的对全村包括各村民小组的村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能反复适用的规定或方案。因其涉及全村村民的宅基地利益,所以必须由村民会议来讨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单个村民建房申请事项等同为宅基地使用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是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建房申请的标准和依据,村民建房申请不能适用本条规定由村民会议来讨论决定,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是指依照法律程序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或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补偿、安置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权能,村民委员会不是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因此村民委员会无权处分村集体财产。村集体财产属于村民共有,因此无论以什么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都要由村民会议来讨论决定。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因各地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涉及村民利益的具体事项有所不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也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范围,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的讨论决定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一的,可以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由村民会议决定,此时村民会议等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但是适用的法律程序则需要根据不同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适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二是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同一的,则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和程序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其他法律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决定的,则不能以村民会议决定。
对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讨论决定程序另有规定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等。根据《物权法》,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主要有: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应当由本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
上述事项中第一项、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已经对相应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第三项、第四项,《物权法》规定了讨论决定的主体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并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实施。如果其他法律未对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作出规定,则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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