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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7日,剑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不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2001年,唐某某与刘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共同生育小孩两男一女,2014年补办结婚登记。近年来,二人带着小孩举家在邻县经营宾馆生意。2017年3月2日,原告以被告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剑河法院起诉离婚。随后,于2017年3月14日,向该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该院收到原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遂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禁止被告骚扰、跟踪原告,保护期限45日的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原告现居住辖区的居委会、派出所和原、被告双方本人。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的伤害和严重性,庭审中当庭表示以后痛改前非,保证不再实施暴力行为,希望原告原谅自己;原告也表示,小孩尚小,为了家庭,若被告改过自新,愿再给被告一次机会。经综合认定,剑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案是剑河法院受理并发出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又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一旦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后,被申请人不得再对受害人或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施暴,不得再进行伤害或者威胁,从而加强了对弱者的保护,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施暴者的行为,同时保障了案件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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