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新闻 > 资讯 > 只有动真格 法律才不会成为“空头条文”
2017-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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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不但要被曝光真实姓名,还有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5月31日,济南交警公布了首批上榜的8人名单。行人或者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交警部门会将违法信息通报给违法人的单位(6月1日齐鲁网)。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发声:只有动真格 , 明文罚款规定才不会成为“纸老虎” !
大家都知道,一个城市是否文明、是否卫生、是否安全,要看市容市貌,要看环境保护,要看城市设施,但更为重要的是,要看全体市民的文明素养如何。市民素质是城市之魂。每一位市民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无不折射出个人的修养、心灵的阳光,无不展示着城市的形象。假如一个城市的市民普遍缺少诚信、缺少关爱、缺少公德心,随心所欲,那么,这个城市经济再发达,也不能被认为是一个文明城市。它的衰落,也只是早晚的事。如果一个城市的居民文明素养较高,即便这个城市目前经济还不发达、市容市貌以及城市设施还有很多不足,但有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这个城市早晚能够成为一个经济发达、环境优美的地方。这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有许多例证。
如此说来,对不文明、不卫生、不安全行为说“不”,既要党委、政府主导,又要全民合力参与。但是,这一切仅靠宣传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仅靠市民自觉自律作用也是有限的,必须要有制度来规范的。也就是说,市民素质的提高,良好城市秩序的形成,其实就是各种法律制度被充分尊重和遵守的过程。
“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可以说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违反人数最多的一种,一直以来都是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而且害人害己、危害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尽管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行为有明确的规范,但在实际生活中,当行人、非机动车出现闯红灯这一违法行为时,交管部门很少严格执行前述处罚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闯红灯的人次实在太多,罚不过来。时间一长,就出现了 “不罚愈闯,众闯难罚”的恶性循环。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句话是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提到的。意思是国家的事,制定法律规章政策并不难,难的是有法必遵。“措”与“施”严重分离,只会给老百姓多几分意见,只会损害“人民公仆”的光辉形象。“措”是指“安排”,“施”是指“实行”。如果只有计划安排、规定,而不去实行、不去执行,那只是一纸空文。期待更多的地方向济南交警部门学习,以“罚款+曝光+通报”的模式来治理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让“措”与“施”不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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