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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生子签送养保证书后反悔 收养行为被判无效

  • 2015-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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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生子签下“送养保证书”后反悔

孩子的养父母未办手续,收养行为被判无效

核心提示

生下小孩不想养,能说送人就送人吗? 

16岁少女小红意外怀孕,生子后,她将儿子送给一对未生育夫妇抚养,还写了份“保证书”。可孩子出生后,她又反悔欲要回,与养父母协商未果对簿公堂。这份“保证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因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小红又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收养行为无效,孩子交回生母抚养。

少不经事

女孩产子后送养

小红出生于1997年8月,因交友不慎在2013年底怀孕,且不知怀的孩子父亲是谁。许某、李某夫妇一直未育有孩子,得知小红怀孕后,便安排小红住进了他们家,打算帮助小红生下孩子并收养。2014年9月1日,小红与许某夫妇签订送养小孩“保证书”,保证书中,小红明确同意将生下的孩子送给许某夫妇抚养。

同年10月,小红在横县医院分娩一个男孩。小红在医院住院及生产小孩都是用李某的名字进行登记,住院的开支费用也由许某夫妇支付。孩子出生后,小红将儿子交给了许某夫妇抚养,取名许小宝(化名),并办理了孩子的户籍入户手续。此后,小宝一直由许某夫妇抚养,但许某夫妇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生母反悔

与养父母对簿公堂

孩子都是母亲的心头肉,小宝送走之后,小红开始日夜思念儿子,她又想要回儿子了。

小红和家人多次找到许某夫妇,希望能要回小宝。已经和孩子有了感情的许某夫妇当然不同意了。于是,小红以许某夫妇的收养行为不合法为由,将许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拿回小宝的抚养权。小红认为,许某夫妇的行为侵犯了她对小宝的抚养和监护权。而许某夫妇则认为,小红是出于自愿送养小宝,双方签有“保证书”,并已办理了小宝的户籍,且小宝一直由他们抚养,他们领养小宝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小红对其亲生儿子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

小红因其交友不慎怀孕,且生育小孩时未年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许某夫妇未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擅自收养小宝,且小红的法定监护人也不知情。因此,双方签订的送养小孩“保证书”的行为无效,小红送养孩子的行为无效,许某夫妇的收养关系依法不成立,小宝应归还给小红抚养。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不能抱孩子回家就养

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实践中,有不少人因为嫌收养手续繁琐懒得去办理,把孩子抱回家就开始养。但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审核过后,这样的收养行为才有法律效力。私下约定的收养行为,一旦一方反悔,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文:

《收养法》第5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12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15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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