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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CEPA投资协议》正式签署

  • 2017-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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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务部高燕副部长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在香港签署了《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两个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中《CEPA投资协议》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近日召开的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表示,这两个协议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结合“国家所需”,发挥“香港所长”的具体体现;是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加大内地对香港开放力度,推动CEPA升级要求”的具体落实;是内地与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作出的特殊经贸安排。

两个协议的签署实施,有利于香港保持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这“三个中心”的地位,实现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香港发挥自身优势,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有利于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CEPA投资协议》是内地首次以‘负面清单’方式对外签署的投资协议。”孙继文介绍说,该协议全面涵盖投资准入、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等内容,开放程度高,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大。

在投资准入方面,根据协议,继《CEPA服务贸易协议》之后,内地在市场准入方面再次对香港采用“负面清单”开放方式。内地在非服务业投资领域仅保留了26项不符措施,并明确了在投资领域继续给予香港最优惠待遇,这将使香港继续保持内地对外开放的最高水平。

在投资保护方面,《CEPA投资协议》对投资的征收补偿、转移等,给予高水平投资保护待遇。双方共同设计了一套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切合两地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保障两地投资者权益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对于《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孙继文表示,这是内地对外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首个专门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针对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设置专章,通过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搭建交流平台等措施,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二是设立了次区域经贸合作专章,包括推进两地在泛珠三角区域等重大合作平台的经贸合作、支持香港参与内地自贸试验区建设等内容,旨在将香港在金融、投资管理、贸易监管等方面的优势与国家改革开放相结合;三是在重点领域合作方面,进一步充实了两地在金融、旅游、创新科技、商标品牌等领域的合作内容,新增了“法律及争议解决合作”和“会计合作”条款,为香港的专业服务提供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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