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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 2017-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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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将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涉农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帮助贫困群众增收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日前,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资产范围,并就抓好组织实施和强化措施保障做出了具体部署。《通知》明确,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各地利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相关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也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通知》要求,推进资产收益扶贫要坚持“四大基本原则”: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产业为本,注重实效;加强引导,强化风控;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立足本地资源条件、产业基础,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合理把握试点、示范、推广的节奏,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不宜片面追求规模和覆盖面。依托产业开展资产收益扶贫,选准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对贫困群众辐射带动强的产业,引导生产要素向贫困地区聚集,带动贫困群众增收,提高精准脱贫成效。选好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加强风险管控,防止系统性风险。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建立协调顺畅、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集体与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确保资产收益扶贫规范运行。《通知》要求,推进资产收益扶贫要抓好“六大实施环节”:立足优势产业选好项目,严格选好实施主体,注重形成物化资产,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切实保障贫困户收益,适时开展动态调整。通知提出要健全农户与实施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社的纽带作用,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将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农户,便于收益分配的动态调整。优先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防止“泛福利化”。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要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并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通知》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风险防控,严格监督管理,健全激励机制,营造良好氛围等五大保障措施。提到各地要明确实施主体作为项目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营主体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也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资产折股量化时,要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资产公允计价。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权益。《通知》的印发,有助于地方进一步抓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产收益扶贫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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