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经贸 > 商情 > 立足律坛 服务法治——中国网专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居福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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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为我国下一步法治社会建设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而律师行业作为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提升。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国家也从保障律师执业需求的实际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法治中国建设的号角已经吹响,时代在召唤更多律坛精英。步入全新的法治时代,作为律师如何更好地依法履职?在坚守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如何勇敢地面对各种艰难险阻?近日,中国网专访了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居福恒大律师,通过对其三十多年执业生涯的回顾与解读,向世人展示一位当代优秀大律师的人生风采。
中国网:三十多年执业生涯,您从一位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到成长为国内法律界资深律师。回顾走过的路,您对律师行业最深刻的感受是什么?
居福恒:我1986年法律专业毕业,参加了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照,随即被司法行政机关吸纳,任司法局律公科负责人、同时兼任律师。为了实现当专业律师的梦想,1995年辞去了行政职务,下海任专职律师至今已有32个年头。回顾走过的路,感受最深的归纳起来有三点:一、律师的执业环境至今没有明显改善;二、律师的收入贫富不均;三、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先从律师的执业环境说起。具体表现在:律师只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没有任何权力支撑;不少公权力单位既需要律师,又歧视、限制律师。律师界有:“新三难,老三难,不新不老又三难”的现实情况,例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又如,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再如,知情难、申请难、申诉难。最近二院三部联合出台了一个《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才有了依权执业的保障,但是从纸面上落实下来,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努力。如果律师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损害的是司法公正。
再说律师的贫富不均。现实中,知名大律师年收入确有上百万、上千万的,但是这只是少数成功的律师;但是,大部分的律师年收入不过几万元,疲于糊口;还有少数律师因交不起“年检费”而被迫转行;对于初入行的律师,其收入只能维持一个人的基本生存。从而可见,律师的生存空间并不乐观。
第三点感受,也是感受最深的,律师是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为律师代表了私权力,与代表公权利的“公、检、法、司”具有对抗和制衡作用。因为他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和一个国家法治的文明程度。
律师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治、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例如,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了不少“冤假错案”;又如,最近我还了解到上海高院正在“摸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法院也在思索如充分发挥律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中国网:要想成为一名优秀律师,有哪些核心内容和理念需要掌握和坚持?
居福恒:我的观点不一定正确,我认为一名优秀律师的执业核心内容和理念应该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些核心内容和理念,需要律师掌握和坚持的。
有人提出一个两难的问题,问:律师到底是应该忠于法律,还是忠于客户?我的回答是: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必须忠于客户。据此,律师的各项活动都应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律师是通过忠于个案客户的委托,以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由此可见,律师忠于客户合法权益的结果,就是从个案上维护了法律的实施,也就是忠于了法律,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网:您擅长建筑房产、金融借贷、损害赔偿、知识产权、行政复议、诉讼等众多领域,内容复杂,且有跨界。是什么样的原因使您能够擅长如此多领域的法律服务?对于年轻律师的成长您有何建议?
居福恒:这是当时的执业环境造成的。我是1986年进入律师队伍的。当时很少有民事案件,最多的是刑事案件。所以开始学的是刑案代理。我的带教老师都是法官出身,跟着法官学办案,很快就进入了角色。
后来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我又跟着学办民案。从最多的离婚案开始,有什么案件,就代理什么案件。所以我先后学会了代理刑事案案件和民商案件。总之,当时的律师没有不是吃“杂粮”的,没有可能有细分的业务,更谈不上专业。
当时,不但律师少,案件更少。当一位律师在其他律师还没有经历之前,已经对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操作过了,这就很优秀了,这在当时,也是取得当事人信任和委托的资本。我们这一代律师,按着现在的说法应叫做“万金油律师”。
随着律师代理业务范围的扩大,我也开始了“专业化”。放弃自已不适应的刑事案件代理;二十几年来,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民商案代理,加上我坚韧的个性,形成了自已民商案件独有诉讼代理经验。
我认为,对于刚步入律师行业的年轻律师来说,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这将决定以后整个职业生涯的大方向。对此我想,有几个方面应注意的:
一、对当事人负责,维护其最大利益。
二、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方式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收取合理的律师费。
三、应当有社会责任感。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四、不断地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法律和执业纪律。
五、只崇尚法律,不畏强权、仗义执言、坚持真理。
中国网:都说律师执业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您能否介绍一下您在执业生涯中,自已认为起到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案例?
居福恒:我例举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的两个案例:一个是《计算机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一个是《陈先生借贷纠纷案》。
前一个案例,述说一位杨先生通过长期的摸索,先后成功地研制出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随后又制作成三个不同型号的仪表。这三个仪表都以“精度高、体积小、价格低”的特点占领了全国市场。生产仪表的某厂严老板,一方面高薪聘用杨先生,一方面采用欺骗的手法,把杨先生的计算机驻机软件私下登记在自已单位的名下。严老板发财后,随即把杨先生赶出单位。杨先生为了生存,又到另一家仪表厂就职,并凭借自己研制的软件为新单位又生产出了三个品种的仪表,也取得了较大的市场分额。
严老板知道后,气不打一处来,以单位拥有“仪表的软件著作权”为由,把杨先生和他服务的单位告上了法庭。严老板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还勾兑了个别法官,一场颠倒黑白的诉讼拉开了序幕。
杨先生为了维护自已的利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我接案后,决定查清事实,掌握证据——先到国家版权局查到了登记的材料;又到市工商总局调查了严老板企业档案;最后还找到了知情人了解到实际情况。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了基本事实:杨先生研制的计算机软件成功在先,严老板的企业成立在后。这就说明,不是杨先生和他服务的企业侵犯其知识产权,而是严老板侵犯了杨先生的著作权。
严老板自知理亏,于是中院的个别法官为了保护严老板,利用程序规定阻制案件向纵深层发展。先后作出了两份《民事裁定书》。我认真研究了两份不同的裁定之间的矛盾,向高院提起上诉,由于裁定违法,高院发回了重审。此时,基层法院才予以重视,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本案历经了四年六审,最后终于确认杨先生拥有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的著作权。随即,杨先生凭借生效的判决书至国家版权局把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的著作权变更到自已的名下。
后一个是温州陈先生出借400万元的案例。陈先生爱财,听说某企业因缺少流动资金而欲短期借款,并许以月3分利,还出具《借条》。陈先生信以为真。此时,金老板提出400万元借款要分成两笔:一笔要现金200万元,用于还债;一笔要打入企业帐户,用于企业运作。陈先生不知有诈,按金老板的要求分两笔进行了操作。金老板收到了各自200万现金和进帐款,也都向陈先生各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此时,陈先生留了个心眼,对借款提出要求担保,金老板只对其中的200万元出具了《担保书》。除此之外,这两张《借条》都一样,只是落款日期有先后。
转眼到了还款日,金老板坚持不还;陈先生无奈,只得诉讼。法院根据“一案一诉”的原则分两次受理。第一次起诉标的200万元,经合议庭审理,陈先生胜诉,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第二次起诉标的200万元,诡异的是,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庭审中,金老板陈述:200万元已归还,这张《借条》是根据陈先生遗失借条的要求而为其补写的,双方已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于是一审承办法官判决陈先生败诉。
陈先生说不清其中的原委,但心里明白这是被金老板与法官联手给玩弄了。为了追回自已的利益,他从温州赶到上海来找我,要求代理二审,力争挽回。我接案后,发现本案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程序问题。本案属疑难复杂的案件,不是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应由合议庭审理;
二、是实体问题。1、可通过陈先生的银行取款存折,查明支付给金老板个人现金200万元的事实;2、打入被告企业帐户的200万元的存折与打给金老板的不是同一个存折。由此可见,金老板与企业都收到了200万元;此外,前者有担保,后者没有担保;而且两张借据不是同一天。据此,我向中院提出这是两笔明确各自200万元的借款。
终审合议庭经评议,同意本人观点,撤消了原审判决,认定本案200万元借款成立。最后被一审判没的200万元及其利息又回到了陈先生的帐户。
中国网:您执业三十多年来,置身于法官和委托人之间,您是如何与他们各自相处的?
居福恒:我先谈谈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法官与律师关系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己方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法官主动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还有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人民群众对这种现象已是深恶痛绝的。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也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公众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对于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我的经验是:律师不能与法官只有纯粹的业务关系;也不能与法官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双方应建立合作友好关系。对此,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也认为:法官与律师要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的天然联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更不能要在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交往,自觉做法律和正义的守护者。
做律师“水至清则无鱼”。跟法官打交道,要交朋友。关键是怎样打交道,交怎样的法官朋友。律师应该接近有思想有品位的法官,与其建立君子之交,有找到一种知音、知己的感觉。往往这样的法官人缘也好,能帮一些案件之外的忙。律师跟法官如建立真正的友谊,这样至少在这个法院,律师会避免很多小麻烦;另外,还可能知道一些内部消息,有利于良好律师形象的形成。
好多年轻律师说律师诉讼业务做不下去,一方面是案源问题,另一方面就是不能与法官良性互动。选择一个法官交友,首先要选择安全,这也是选择了自已的发展。找一个好的法官,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给办案带来众多的方便。在这种情况下,别的律师跟法官交谈,法官可能不太有耐心,但是作为朋友的律师来了,说话随便一点,法官也有耐心听下去。法官要维护公正,也不一定就按律师的意思去办,但至少您的意思表示他明白了。这在中国才是现实的。总之,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而不是给自己添一堵墙。
再谈谈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在代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与当事人的关系。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律师是慕名而来,明确要求指定律师。当事人对你的指定,就强化了律师这个主体的地位。
当事人是法律服务的需求者,可以说没有当事人的需求,就没有律师。当事人本身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其存在的价值就是能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的代理,实际上包括了受托关系和与委托人的合作二个方面的关系。作为受托人,既要依法履行委托人的委托,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处理好代理中与外界发生的各种受托关系,因为这一关系,实际上是律师与委托人代理关系的廷伸;当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与委托人在法庭上互相配合时,这就是合作关系。例如,委托人陈述事实,律师阐明法律;又如,委托人告诉律师调查线索,律师去调查取证等,这就需要委托人与律师合作,需要双方互相配合。总之,这两方面的关系律师如处理的好,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就能建立良好的关系,律师的工作就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认可,对律师也会有较高的评价,还会给律师带来新的案源,形成良形互动。
律师属于智慧型和知识型相结合的职业,其根本社会角色是服务,是法律适用的提供者。我认为,律师如能建立并保持与当事人良好的关系,是每个律师自己所追求的,也是当事人所期望的,更是律师走向成功的源泉。
中国网: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被提到国家战略地位,中国法治环境也在不断改善。十九大临近,您对中国未来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有何展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您认为律师行业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积极履职尽责,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居福恒: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提出到实施,再到不断推进,一路走来脉络清晰。呼唤全面法治,呼唤法之必行,已是全民共识。十八大也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目前,我国从总体上看,已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要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还只是万里长城走出了第一步。我希望十九大后要加快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希望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面多下功夫,努力让法治真正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我是诉讼律师,只能在诉讼领域谈一些对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展望。在诉讼领域里,我觉得当前应该首先解决困扰着法院诉讼中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这两个毒瘤。律师非常清楚,在这以“金钱为中心”失信的年代,在众多的诉讼中,总会加杂着不少“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案件。这不但增加了法院办案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敢罔顾司法权威,假借司法之手,获取不义之财,有损于司法权威。
所谓“恶意诉讼”,就是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或者追求某种利益,故意颠倒黑白,隐瞒、伪造重要事实,甚至无中生有,并且以受害人的身份,通过合法形式提出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诉讼行为。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出于不合法的动机以及目的,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的诉讼行为。
这两类案件的共同点在于:一、行为人主观上都存有恶意;二、行为人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受害为目的;三、行为人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该非法目的还依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得以实现,法院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对这类诉讼的提起人,自已并不会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法院和被诉人,如果这类诉讼胜诉,那么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为严重的是被诉人会为此在时间、精力、财物或者名誉上承担不同程度的损害;并且这类诉讼所带来的不公,也会对司法本身造成恶劣的影响,有损司法权威;这类诉讼一但成风,还会败坏社会风气,阻碍司法制度改革。至今我国对此类案件暂时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以及处理规定。我们对此类诉讼,必须加强对现有立法的司法解释,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给予人身或者财产上处罚。
作为一名律师,都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始终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使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严格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让律师维权工作真正取信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爱戴,树立新时期律师队伍新形象。
中国网:三十余年风雨无阻,毕生奉献法治建设。居福恒大律师的执业之路,是中国当代律师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践行时代使命、扎根法制建设、推动社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缩影。随着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随着依法治国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我们相信,中国的律师队伍将肩负更多的历史使命,并在未来全球化浪潮中展示更加崭新的时代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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