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三农 > 政策 > 江苏宿迁警方: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应推行并非“宿迁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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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应下车推行并不是“宿迁独创”,而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横过机动车道”具体指的是“路段”,而非“红绿灯路口”,比如洪泽湖路府苑小区南门位置,如非机动车需南北方向通过道路,则应下车推行,而在红绿灯路口通行时,只需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过,无需下车推行。 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如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一旦出现突发状况,不便操控车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下车推行还将视为行人在斑马线通行时,机动车辆会停车予以礼让,过街的安全系数将大大提升。对踏板式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标车辆,安全隐患大,不应上路行驶。@宿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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