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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单位联合出台文件,决定在全省建设领域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从其银行保函额度中直接划支。
根据规定,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或者以现金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5%向工程项目属地商业银行办理保函。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如出现各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从其银行保函额度中先予划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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