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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商报网1月30日讯(记者 曲海祥)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火腿、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7年12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里显示,青岛天下良仓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吾悦店存在多项违法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多项法律规定,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的一栏里除(青黄)食药监食罚[2017]719号为“15日内自动履行”外,其他均为“尚未履行”。
一、(青黄)食药监食一般(2017)735号,主要违法事实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1、处以人民币3000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12.8,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为尚未履行。
二、(青黄)食药监食一般(2017)759号,主要违法事实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火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处以人民币6000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6元;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12.8,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为尚未履行。
三、(青)食药监食罚[2017]734号,主要违法事实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2、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12.12,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为尚未履行。
四、(青黄)食药监食一般(2017)756号,主要违法事实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1、处以人民币3000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12.12,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为尚未履行。
五、(青黄)食药监食罚[2017]719号,主要违法事实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1、警告;2、没收8盒“泽梁”人参蜜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12.2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为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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