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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找什么样的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出现纠纷应该怎么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四国律师为你解忧。
刘四国律师
刘四国律师团队汇聚了多名专业律师,业务范围涉及房地产和建设工程、股权纠纷和公司治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团队充分运用集体智慧,分工协作,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团队合作办案,专业知识+敬业精神+团队智慧+模拟开庭,胜诉有保障,虽然不是承诺但胜过承诺!善于从客户的行业特点、案件细节及客观实际出发,并创造性地融通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各法律学科理论,审时度势的利用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的力量,结合实务经验,四两拨千斤,巧妙处理法律事务,使客户利益最大化。将专业至精作为业务要求,服务至诚作为职业理念,以实现委托人最大利益为己任,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踏踏实实地为委托人办好每一件事。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不要怕,刘四国律师帮你争最大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
刘四国律师,民商法硕士,建设工程高级项目管理师、盈科律师学院特聘讲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业务部副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山东某大学法学院执教多年,长期致力于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合同法、公司法的教学工作,在各种媒体共发表文章百余篇。
刘四国律师主要著作:
《论案例教学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遗产继承中的财产归扣制度研究》、《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财产关系实务热点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继承制度研究》、《遗嘱的效力研究》、《遗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试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若干问题》、《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继承客体的特殊性》、《夫妻同居与忠实权利义务探析》、《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
刘四国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处理技巧,擅长办理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代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潜心研究建设工程法律十六年,执业以来专注建筑工程法律服务领域,与其团队共同钻研过近千起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筑工程类判例近千起,承办参办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案件上百起,在建筑工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另外,在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案件时也是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以高质量的服务获得客户的广泛好评。
刘四国律师在大学担任民法、婚姻法、公司法的教学,具有丰富的授课经验,办案之余,多次在盈科内部和企业开展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和民事案件代理实务专题讲座,将办案体会无私地和同行分享和交流,在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也培养了团队,深受同行欢迎!
原文链接http://www.sohu.com/a/226290279_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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