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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的关系
我们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质,不仅仅局限于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促进产品供给的结构性调整,最终必然进一步涉及经济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及其资源配置。降低经济要素成本,至少也要控制经济要素价格上升过快势态,提高要素生产率,需要对经济要素供给体制深化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的各项负担和成本,促进创新,为中小企业创办、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等要素不断地流入到工业化和城镇化等非农领域,有力地缓解了国家建设必不可少的土地等要素资源稀缺的矛盾,虽然少数农民因土地征用一夜间成为暴发户,但是多数农民失地后补偿过低,安置不到位。
农村土地被低成本地征用为建设用地或者开发用地,为各地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带来了极其有利条件。一些城镇政府热衷于土地储备和土地财政,重要原因是征用农村土地所付代价小、成本低,一旦通过建设用地市场招拍挂,就可以大幅度升值和增殖,利用二者之间差价,积累资本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将其中一部分用来作为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形成市场供给能力,尽管有时这种供给能力是落后的,是不值得的。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建设用地等将来要能够实现要素的城乡平等交换,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并缩小征地,这意味着建设用地成本可能会上升。健全城乡要素市场,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是什么关系?这需要深入分析。
如果征地范围缩小,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那么过去农村非法的以租代征现象是否消除?这是否会加大企业创办、生存和发展成本?是否会压抑创新?是否会压抑新供给能力的形成?
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建设用地供给增多,那么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就会下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对新供给的产生带来有利的影响。但是,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是否会重走“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乡镇企业老路和带来严重的非农化问题?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是加重还是减轻创业创新的负担?客观地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新供给的影响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可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除了对非农领域将明显影响外,对现代农业发展也会产生显着影响。我国正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土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坚持集体所有权和稳定承包权并放活经营权。从逻辑上看,土地经过确权确地块确到户后,农民更加放心大胆地流转土地,从而促进规模经营。但是,在现实当中土地确权确地块确到农户家中后,农民对确到的地块反而不愿将地块上的经营权流转,或者流转承包地块索要价格过高,严重地阻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繁荣和农产品竞争力提升。
土地确权要付操作成本不说,确权确地块确到户以后,如何应付盲目要价的问题?现实中不好解决。过去集体土地,每亩50元的流转租金,但是地块确到农户家后,每亩50元的流转租金是不可能的,农民不在乎50元。每亩地流转租金上升到600元,很多农民都不愿意,更希望流转租金上涨更多一点,比如1000元。土地流转租金上升了,对拥有承包地的农户是有利的,而对于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或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必是有利的,对我国农产品成本价格竞争力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农村深化改革可能会导致要素价格的攀升,并进一步可能会导致要素配置使用成本的上升。农村各地正在开展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可能会大幅度提高土地的交易成本和租金价格。这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吗?还是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冲突?我们注意到,一些地方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抵触情绪非常大,尤其是发达地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可能跟我们理解的降低成本、促进供给,或者促进创新不是完全吻合的。
我们课题组曾经到我国宝岛台湾考察过,当地反映现在台湾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一个很大难题,和日本相似,就是土地私有化带来了“小地主大佃农”难题。台湾是小农,地主有地,但规模普遍较小,而要发展现代农业必须适度规模经营,这就要求实际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的“佃农”必须向小地主租地。目前,我国农村各地确权、确地块,确到农户,实际从事规模化生产的人必须要向小规模承包户流转土地,这可能遭遇盲目索要流转租金的问题。
农用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比如说,过去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用很低的价格做了很大规模的土地储备。一方面,这确实剥夺了农民的利益,分配不公;另一方面,从供给的角度看,很多的农村,包括县域经济发展,这些土地储备都给这些创新的企业提供了低成本的建设用地。有的地方说,可以等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再偿还地价,这的确促进了土地供给的增长。如果一开始的时候让企业去买地,他根本没有投资积极性。现在国土部门清理土地市场,很多地方阳奉阴违,因为不给企业提供免费土地的话,投资者是不去的,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农村。
这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说山区环境很好,如果提供免费的土地,就有可能把污染企业引进去了,都在里面生产。但是如果你不引进,很多企业会生存不下来。当然这跟我们国家的整体发展是不吻合的,这样的问题确实存在。如果现在我们按照确权登记办证的方式,如果是单纯地搞这一项改革,我个人觉得对农业、农村发展,以及国家非农产业发展未必是好事情,跟我们的供给侧改革的目标未必是一致的。
我们迫切需要配套的改革,这种配套的改革当然是城镇化了,必须要让农民能够进城,同时能够放弃承包地等农村权益。如果不设法让进城农民不放弃承包地的话,我个人觉得成本只会增加,对这种供给很难说有多大的促进作用。
从人口的角度看,现在我们不能只怪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太慢,问题在于我们现在还是按照老的套路,认为把户口一放开,农民就自动进城,事实上不是这样。现在问农民,没有一个农民愿意把户口从农村迁到城市的,因为如今城乡户口的“含金量”不一样,不是非农户口的“含金量”高于农业户口,而是农业户口的“含金量”高于非农户口。
所以说户籍制度改革,将来很可能要和土地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如果从供给侧的角度来看,这涉及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问题,要看怎么样通过购买的方式,让农民有偿退出作为集体成员的各项权利。如果这个工作不做的话,我们的供给侧改革的成本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的关系
如果从农村的资金来看,现在的资金成本确实太高。我们到台湾地区考察过,那儿的资金使用成本非常低,年利率百分之一点多,而大陆农民使用资金成本如果能降到两位数以下,农民就非常高兴。农村的正规金融严重缺乏,短期内很难根本解决,鼓励发展合作金融应是重要方向。
但是,现在政策是:谁批准农民合作金融,谁就负有监管的合作,这一政策的结果是基层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由于担心出现风险而普遍地不作为。农民搞资金互助,无法获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发展资金合作,要么被作为非法集资,要么就避免不了风险。
目前,我国全社会都比较认同农村要发展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满足农民资金需求和促进现代农业农村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能够获得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的农民及其组织非常有限,大量可以预期成功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因资金不足而“夭折”。境外多数国家或地区经验表明,农村合作金融是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最有效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严重不足,导致在城镇化加快推进的过程中农村资金通过银行存款等途径大量流失转移到城市,农民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及其生活所需要的资金要么无法得到满足,要么经济负担过重,严重压抑农业农村新供给的形成。借助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合作金融是强化普惠金融和缓解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最有效切实途径。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对于更好地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客观来说,现实中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并不一帆风顺。建国后合作化运动,信用合作曾经动员无数农民参与,但最终农村信用合作的发展,让农民无法参与,农民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关系,和农民与普通的商业金融关系没有太多的差别。在农民心中,对农村信用合作是有所顾忌的。
一部分农民对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有抵触情绪,合作化时期的信用合作,改革后的合作基金会,都曾可能伤害过参与合作金融的农民。我们在农村调查了解到,当前农民积极主动参与发展合作金融的动力严重不足,即使农村有少数“能人”广泛动员农民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但响应的农民往往微乎其微。
农村有少数地方起初可能是为了吸引农民将资金集中起来开展互助合作,不惜承诺很高的回报率,结果资金实际收益率无法达到承诺给农民的回报率,互助合作资金规模不但没有呈现出持续扩大态势,反而随着时间推移出现越来越大的缺口,农民存放的资金最终要不回来的也会随之发生。
20世纪90年代农村多个地方曾经出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最终被迫倒闭或者政府清理倒闭,给农民心理上都留下了一定的阴影。进入新世纪以后,特别是2007年以来,少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管理者将农民存入的资金卷走并逃之夭夭,不仅严重挫伤农民参与发展合作金融的积极性,而且也让相关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外部监管成为“烫手的山芋”,没有政府部门或者金融监管部门愿意承担。
农民对互助合作资金的安全性及其回报水平的顾虑,致使农民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有效需求低下。外部监管相互推诿,一些地方只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少数非专业干部在名义上对农民开展的资金互助合作进行监管,实际上担负不了专业的金融监管职责。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风险,似乎极不可控。
总之,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一般都会认同和呼吁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事实,但是,农民参与信用合作的积极性不高,金融等监管部门不敢积极承担监管职责也是事实。客观现实出现的反差,似乎反映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往往是“叶公好龙”,金融行业监管或者政府监管存在着一定的恐惧心理,而农民更是对资金互助合作的期待不高。
针对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状,必须既要调动农民参与发展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积极性,又要切实控制好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农民对参与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积极性不高,多数农村的高利贷普遍存在,表明农民不仅仅是担心资金风险的存在,更主要的是无法从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中得到应有的实惠。
比较而言,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并不是很高。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凡是规范发展的,没有证据显示风险显着高于商业化金融或者政策性金融。从某种程度上说,控制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并不很难。相反,调动农民广泛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倒是比较困难。
遗憾的是,我国一些地方开展的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试点,由于过分担心风险,采取了过于严格的管制,限定太呆板,基本上没有任何灵活性,估计这对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只能起到压抑的效应。如果仅仅认识到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而没有认识到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必须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并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就难有起色。
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最终目标来看,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风险防范,必须在缓解农民贷款难和贷款贵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吸引农民将资金存放在合作社,又不能单纯地依赖高利率的引诱,否则势必会加大合作社互助资金的运营成本和农民使用资金的成本,起不到缓解农民贷款贵的功效。但是,这不意味着对农民存放在合作社的互助资金没有机会成本的考量。农民也是理性人,如果存放在合作社的互助资金的分红收益率都达不到同期的银行利率,哪个农民愿意将手上更多的钱存放到合作社作为互助资金呢?
据了解,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其中要求农民存放资金时不能限定固定的回报水平,让存放农民自担风险。有些地方干脆将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或者银行利率水平挂钩的吸引农民将资金存放在合作社,等同于变相吸收存款,等同于非法集资,这种处理方式估计会对农民存放资金到合作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正规金融发展严重不足,但民间金融比较繁荣,农民存放在合作社的资金如果没有最低回报水平保障,就很难吸引农民将更多的闲散资金存放在合作社,解决信用互助合作的资金来源问题。因此,可以允许合作社向农民承诺存放在合作社的资金用于信用互助业务,其预期回报率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水平。
规范的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必须坚持社员制和封闭性原则,以不对外吸收储蓄存款和向非社员发放贷款为前提,这些原则既有利于保障农民作为合作社成员从发展合作金融中得到实惠,又有助于将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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