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三农 > 信商合作 > 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
2018-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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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为维护我国利益,平衡因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即232措施)给我国利益造成的损失,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自2018年4月2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原产于美国的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25%。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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