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新闻 > 资讯 > 杭州公司关联方再败大头商标案 刘泽岱无权转让角色名称
2018-06-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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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杭州大头公司关联方再败商标案 法院称刘泽岱无权授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大头儿子”商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注册和使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权利,对国家商评委宣告上述20件争议商标无效的裁定予以支持。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剧照 (图片来源:资料图)
2017年12月,国家商评委认为金华公司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裁定20件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知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认定金华公司提交的著作权载体。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中的认定,刘泽岱系在相关剧本及文字作品基础上为95版动画片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创作了正面形象,并非对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的名称进行创作,并不享有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其后也无权将三个人物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转让与杭州公司。而央视动画作为95版及13版动画片的出品方,金华公司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益。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评委在被诉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金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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