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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岭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案件办理

  • 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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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的有力举措,也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探索。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院秉持“理论为基、实践先行”的理念,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试行工作。

松岭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案件办理

近日,我院办理了第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现该案已由松岭区人民法院按照我院指控作出了一审有罪判决。开展适用此类案件的办理对落实好认罪认罚制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警示、教育矫治功能,达到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有利于提高我区社会治理的法制水平,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松岭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案件办理

本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后我院第一起办结的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下一步我院将认真总结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办理经验,进一步探索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积极开展适用认罪认罚及速裁程序案件办理,切实简化办案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施行)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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