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身亡,当地公路局被判赔16万,对此事件你怎么看?
河南许昌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身亡,当地公路局被判赔16万,对此事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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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说不清,理不辩不明。看了新闻报道的前因后果,个人认为法院对此事的判罚没问题。
如果只看标题不看原新闻,理解成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身亡,那么找公路局赔偿简直是无稽之谈。凡事都得讲因果,不要盲目猜测。事实是该段公路存在维护不当等问题,对造成骑车男子死亡有一定责任。
诚然,骑电动车的男子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应该对路况和自己的行为有着正确的判断,所以男子最终负有主要责任,而公路局赔偿百分之二十共计16万元也属于合理范围之内。
之所以很多人对此产生疑问,一方面正如我开始所说,被标题带歪了,先入为主了。另一方面则是维权意识不够,我们很多人都没有这种意识,事情不发生在自己身上根本不会去了解这些知识。
提到维权这个词,很多人都感觉离自己很远,这也难怪,毕竟我国大多数人在2000年左右才开始真正认识到它的存在。
这其中不得不提到一个公众人物李敖的女儿李文博士,人称“维权女王”。她从小接受美国的教育,2000年初回到北京定居。我注意到李文不是因为她是李敖的女儿,而是因为她的维权。
当时给我的感觉是这个女人好烦啊,怎么这么爱挑刺。后来我才明白过来,正是她的这种行为在不断监督刺痛着一些习以为常的侵权行为。合理的维权其实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必要手段。
回到问题中,公路局既然有自己的职责,而且享受着纳税人的钱,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仅是公路局,如果推而广之,我们是不是也希望移动,联通,电信,银行等等行业部门在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时能够做出相应赔偿呢?
我们都需要提升维权意识,在合法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会真正的推动社会合理化发展。
2018-03-21 16:23:41 -
公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这么赔偿无可厚非
其实,每次出现这样的事故,舆论上很多人都不会理解。但是事实上一个事故的发生,哪怕看起来是个意外,但是意外的背后总是有成因的。
类似这个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身亡,无可争议的是,这是个意外,驾驶车的人自己不注意,自身承担最大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赔偿80%,其实也合理。
那么为什么,公路局需要承担20%责任呢,那是因为有充分的证据显示,当时的公路有不平整地方,有道路标志缺失的情况,这的确是个安全隐患,而维护公路本应该就是公路局的责任,他们自身的行为没有让公路达到规范的状况,进而赔偿20%,也很正常。
法律小科普,我国维权意识还需再提高
其实类似的事情还很多,笔者在这里举例,希望大家可以进一步提高维权意识,这并不是转法律的空子,而是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表现。
案例一:阳光刺眼,男子撞上银行玻璃门,最终银行赔偿12万
男子取钱,取钱回走后阳光刺眼,于是头撞到玻璃门上,玻璃门立刻碎了刺伤了该男子。
男子受伤严重,遂状告了银行。注意,银行的玻璃门警
最终法院认为,银行未注意到夏天高温下,玻璃存在此类的风险,未尽到提示管理义务,没有保证服务场所和提供的服务设施安全,最终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也就是12万。
案例二:男子走路上遇见刮大风,被吹断树砸死,村民委员会赔偿20万
一男子,走路上,遇见大风,一棵杨树被吹倒,最终砸到杨某的头上。导致杨某当场死亡。
杨某自认倒霉,还是有人负责?
最后勘察,那是一颗枯树,树根还有被火烧过的痕迹,而该树处于某村的地界范围内,其所有权和管理属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
最终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前却没有采取取任何防范措施预防枯树折断的风险,应当对其损害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
最终,酌情村村民委员会承担70%的责任,死者杨某承担30%的责任
通过这些案例,其实想说的是,很多事情其实有维权的余地。
积极维权是一个非常正当的行为,比如之前类似道路的,笔者接触过,高速路有障碍物,导致出车祸,最终状告高速路的管理方,也获得了赔偿。
2018-03-21 15:11:22 -
该不该赔,看现场照片和具体情况
2017年1月份,河南贺某,男,骑电动车摔倒意外死亡,家属以路面存在安全隐患起诉公路局索赔88万元,2018年3月1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
法院判决公路局承担20%的责任是有依据和道理的
首先公路在政府外包建设中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公路局负责道路的养护,自然是要承担责任的。
在城市普遍存在一个现象,机动车道往往比较平坦,符合验收标准,而非机动车道施工粗糙,坑坑洼洼是少不了的,尤其下雨天水坑多,根本无法预测道路安全性。
如今越来越多的电动车出现在非机动车道上,有些速度高达50-60km/h,如果道路不平坦,有塌陷,发现不及时,速度过快,很容易出事情。
非机动道路质量差,不平坦,有些电动车便驶入机动车道,抢时间,赶速度,不仅给机动驾驶带来干扰,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我们的道路局负责道路的养护外包工作,做得不到位,承担责任在所难免。
道路塌陷处理不及时的话,很容易造成意外事故。
2018-03-20 23:18:12 -
在道上骑电动车摔倒身亡公路局判赔16万? 有道路施工挖坑无庸置疑理应赔偿。看标题没写挖路施工这事就有意思啦 ! 钱这么容易挣吗? 在平道上骑车摔倒死亡光找道路局不行,还应该起诉电动车厂赔偿,你不生产电动车我能骑吗?同时还要起诉他妈,你生我时多生两条腿我也就用不着骑车啦 !都有责仼。
2018-03-21 23:24:31 -
涨知识,涨知识,涨知识,真真涨知识,从来还不知道原来自己骑车摔死了也能赔,想想之前骑车摔死的人,每年都有很多起,不说上万,也有成千,可是都没想到赔,真真亏大了,白死了。
这也说明社会在进步,个人权利也越来越有保障,但同时还是有人觉得不可思议,公路局为何要赔?不小心摔倒是他自己的事,判决判赔16万,这不是在鼓励讹人吗?这不是在将社会上动不动就“讹人”的这个坑越挖越大吗?
前不久,有80老人去公园上厕所摔倒要求赔偿,后又有男子骑车冲进别人院子死亡要求人赔偿,照此下去,还有什么不可赔呢?如果不小心吃饭噎死,是不是要告厨师?不小心看笑话笑死,是不是要告写笑话的人?前不久有小伙低头看手机踩空从高处跌落摔死,是不是要告手机?如果照此告下去,是不是将来人人都可能成被告?如果照此赔下去,将来是不是有人想不开,随便找个地自杀了,然后还能赔上一笔?如果照此判下去,是不是将来人人都可以成为碰瓷者,而人人又可以成为被碰瓷者,,不写了,写不下去了,太乱了。
忽然想起我小侄小的时候的事,真乃异曲同工之妙,我侄小时候不小心碰到板凳摔倒了,哇哇大哭,我妈就会跑过去踢板凳两脚,且边踢边说,让你碰我孙,让你碰我孙,我踢死你,这时候,我侄就不哭了,破涕为笑!我就很生气,这不明摆着教小孩子对自己的过错不负责任吗?这样把一切责任都推给别人,长大了走向社会怎么行?我妈说他还小懂什么,我就说正因为他小,才不能助长他这种无理取闹的气焰!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件事和上件事有异曲同工之处?

好吧,再说说某单位,某单位为何要赔?车祸每天都会死很多人,某单位照此赔下去赔得起吗,但它为何还要赔呢?理由很简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估计有些事不说有些人也心知肚明。不然行得正坐得端,何惧他告?
记得前些年我从城里回老家,从市区到县城约50公里吧,每次回去没有一次不在修路,修了左边修右边,修了右边修左边,然后再左边,再右边,就这样反反复复,拦起路半边,一年到头从早到晚的倒腾。而路边有个湿地公园,也是一天到晚的倒腾,今天掘了掘了栽棵花,明天掘了栽颗树,后天再掘了换种花,大后天在换种树,反正就那样来来回回,回回来回,我看着都心焦,为何会这样,我现在还百思不得其解。
再比如我姐现在所住的院子,有二十来年了,是XXX局家属院,院子里花草树木布局都很好,且路面也好。去年7月忽一天说要大翻修,大家个个都高兴不已,原来是国家出钱,不要他们掏,不修白不修,于是一家家都喜得屁颠颠的,结果院内花草树木全部连根拔了,有人大叫房子地基横梁被挖掘机挖断了,有人大叫水管被挖掘机挖断了,有人大叫下水道堵了,于是院内住户幻想的美好没有到来,来的却是路面不平,各种麻烦,漆黑的柏油要多难看有多难看,而且走着路都会粘起来,扫地的时候,黑色碎石子更是一扫一小堆?
现在只要谁家水管或房屋哪有不好,都去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就乖乖来了,为何,你真当他是孙子?想必不说,大家心里都明了。
好吧,现在回头再说说某单位,你当真以为它那么好说话,随便随便就肯赔,开个先河,以后还得了?估计里面事谁也不清楚。
2018-03-21 09:15:18 -
这样令人感觉匪夷所思的事还有很多:
我高中同学在电业局上班,他总说自己是弱势群体,跟我们讲过几个他们局里近几年真实发生的事:
1.某人恶意拖欠电费超过半年,电业局无奈断电。那老兄95598一个投诉电话打过去,立马通知恢复供电并上门道歉,责任人罚款。
2.这个事件跟题主描述的公路局的遭遇比较像。某人醉驾摩托,撞上电线杆导致身亡,闹到电业局,无奈只能赔钱。
3.洗澡热水器漏电导致身亡,电业局赔钱。
朋友说我们当地电业局有一个专门的科室负责此类碰瓷性的事件。专人、专项资金,只有一个要求:不要引起舆论危机,不要闹出群体性事件。
看到某些公权和谐力如此“软弱”,不知道是该高兴还是该叹气。
2018-03-20 23:20:41 -
我们时常会看到的一些公共设施和建筑多年失修和老化,也就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公园、广场、乐园、景区、公路、人行道等等公共场所拦杆老化残缺、地砖路面破损塌陷、路灯光线阴暗等,这些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没尽到职责及时维护和改造,所造成的人员及使用者的伤害,管理者是有一定责任的。
修路都是承包的,有偷工减料也是正常的,有的路面修的坑坑洼洼的却检验合格,肯定是有责任的。这么赔偿无可厚非。
事件概述:2017年1月份,河南贺某,男,骑电动车摔倒意外死亡,家属以路面存在安全隐患起诉公路局索赔88万元,2018年3月1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这起事故由于公路发生塌陷,公路管理部门未设置明显标志进行限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标志,许昌男子骑电动车结果被摔死,法院判决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我认为这既合理也合法,我支持法院判决。
无论是何种方式出行,都要控制自己的速度,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018-03-21 18:30:00 -
事件经过,河南许昌贺姓男子,骑电动车经过一路段,在没有与其他车相撞的情况下自己摔倒,导致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其家属状告当地公安局,所求88万余元,2018年3月14日,法庭认为遇难者贺某付主要责任,判当地公路局付20%的责任,赔偿16万余元。
就事论事,我认为拿的这些赔偿金虽然有点少,但是求不得多。
虽然,道路是有缺陷,但是,如果不是遇难者骑车车速过快,操作不当的话,是不可能发生致命事故的。当地公路局确实存在疏于整修的责任,所以我认为赔偿20%作为赔偿是有依据的,理应接受。
借此事件,提倡一下骑电动车的朋友们,一定要放慢速度,不能酒驾。想想自己的父母孩子,一定要注意安全。
也希望遇难者家属能尽快拿到赔偿,早日走出噩梦。
2018-03-21 01:01:18 -
事情发生在17年1月,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贺某父母、妻子、儿女作为5名原告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的管理部门赔偿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共计161596元。
刚看这个新闻标题的时候,作为一个正直的市民,这也太扯了吧!骑个电动车,自己摔伤了,还可以赔偿。那以后走路出门摔伤了,可以说这路不平,是不是同样可以起诉相关单位获赔呢?仔细看看这起事故,我觉得有几点说说:
首先: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看到这,我就想到前面几个月我住的地方,路面全挖了,大大小小的坑,埋电缆,重铺排水管道,而在大的坑坑洼洼的周围没有围起来,也没有在晚上不施工的时候盖上,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要是有些人在低头玩手机,或者晚上灯光不是很亮的时候,掉到坑里难免碰伤。因此我觉得管理者,对道路的安全是负有一定责任的,法院这样判赔,也是想引起当局者的重视,道路安全隐患丝毫不容忽视。
其次:对于这家人索赔88万,还真有点狮子大开口了。但是作为一家主要的经济支柱男人突然离去,对于这个小家庭而言是个非常大的打击。可以理解其心情,但不支持他们的行为。
其三:我想说各位开车的,骑车的,大家都要注意力集中点,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不要开车,骑车玩手机。我是个骑行爱好者,有一段时间天天骑车10公里上下班,常见到骑电动车边玩手机边骑,很烦人。
2018-03-20 23:52:05 -
谢邀,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去探讨,第一,这个道路是不是正在维修的道路。第二,这个道路存不存在安全隐患。从第一点来看,如果这个道路是正在修缮的道路,却没有安全提示牌子,这个责任应该归属路政和施工单位。
第二。如果这个道路不是正在修缮的道路,也没有安全隐患的话,这个责任就不属于路政了,有一点要注意,如果这个路段道路不平整,存在安全隐患,而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及时修缮,没有及时提醒市民,那么这个责任就应该归属当地交通部门。
这几年不断地有这类事件的发生,路面不平整导致的伤亡,路面下水道盖子丢失,导致路人伤亡的案例多的数不胜数,这不仅仅是一个安全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然而,这样的问题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说明还是没有引起相关的注意,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反思,我希望以后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作为个人,行走在道路上一定要注意安全,作为有关部门,以后也要加大力度整改,这不仅会减少伤亡,还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表现。
2018-03-21 08:58:35 -
这个问题是不是把法院判决依据也一起说明一下,到底是摔倒者家属讹人还是公路确实有损坏导致摔倒死亡。什么依据都不清楚就发表情绪化回答,是不是有点误导读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呀!
有知道事情来胧去脉的可以站出来说清楚,或者把法院判决依据说一下,以正视听。
2018-03-21 07:40:07 -
摩托车厂家起诉了吗?是否有安全问题?加油站起诉了吗?油品是否有问题?最近吃的些食物化验了吗?是否达标?或存在一些使人视力模糊,出现幻想,降低反应速度,或使人判断失误,等问题?衣服检查了吗?是否有辐射?使存在使人肌肉僵化,导致动作变型等问题?公路存在问题,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吗?每天成千上万的车在此路过……
2018-03-21 06:23:28 -
或许乍看之下,这个题目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该身亡男子的家人有些唯利是图,蛮不讲理,明明是自己骑电动车摔倒身亡,没有与其他任何路人发生刮擦,为什么竟然还要告当地的公路局呢?虽然他们家人就是想赔点钱,我觉得这一点无需质疑,但是仔细分析一下的话,其实该公路局也难逃责任。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最终法院认为,公路局作为事发道路的养护单位,未进行正确的管理,道路瑕疵的客观原因的确存在,但也由于何某驾驶不谨慎的主观原因,最终该公路局需赔偿20%的费用,共161596元。如果公路局对于路面管理得当,该有的路面标识都进行完善,我相信即使贺某家人无理取闹,想要赔偿钱财,就算法庭相见,公路局也能坦坦荡荡的不必负责任,然后正是由于家属抓到了蛛丝马迹,导致公路局难逃其责。
说句不好听的话,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公路局自身如果把道路管理好,出事之后家属还有胆子去告他?而且后果影响也将会很大,公路局的威望也会直线下降,有了这样的先例,指不定会有个别小人去故意制造类似的事件去讹当地的公路局,有第二个也会有第三个,有第三个就会有更多……所以我觉得当务之急应该是赶紧把路面有缺陷的地方进行完善,不再给人把柄。
现在的社会扶个老人都会摊上事儿,上个三轮车都可能被拐走,路上出了事故还能去找公路局,出个门不容易啊。
2018-03-21 11:23:29 -
首先简单回顾下事情的经过:2017年初许昌一男子贺某在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路段骑着电动车不慎自己摔倒身亡,其家人认为道路存在标线不清,边缘不整齐等安全隐患,是导致贺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故把公路局告上法院。经法院判决,公路局作为道路的养护者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最后判处其承担20%的责任,赔给贺某家人16余万。
对于这个事情,有的人可能会说别人走在那就没事,为啥他偏偏走在那就有事了,不应该赔…也有人可能是持支持的态度的。总得来说这个案件的判决其实是法律的一个进步。贺某意外身亡其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公路局没有尽到相应的维护道路的职责,故也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错了就是错了,法院在这一点做的很公平公正。支持。
2018-03-20 23:01:37 -
现在为了达到阅读量,什么标题都能想的出来;试问?公路路面是好是坏,假如路面平坦无任何障碍,是男子的原因;但因为施工时偷工减料造成路面陷个大坑,你说是谁的责任?烦请小编以后不要出这种误导气人的话题,谢谢!
2018-03-21 15:24:22 -
如果此事件完全是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死亡,个人认为应该由国家给予经济安抚(我也没有听说过,但我觉得可行)。硬要给个说法找点赔偿的话,可以找公路局的麻烦,比如说,因公路管理人员未及时清扫路面障碍,因标志提醒不够全面明显等,导致不慎摔倒致死。(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生命诚可贵,对于这类事只有节哀顺变。
2018-03-20 22:47:58 -
不管国家还是个人都要有勇于承担错误的责任。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底线。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丫丫学语的小孩在走路时候摔倒,这时候大人会说这是土的原因,不是你的原因。这就是我们的教育也是我们的国情,没有承担错误的勇力,总要找借口或找人背黑锅。
2018-03-21 19:26:01 -
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时有关部门的责任。如果因不负责任带来的百姓受伤受损本来就应该负责赔偿责任。这和办善事修了条路是两回事儿。
国家出钱修了路,也养着修路的人,路就得维护好。
2018-03-21 11:08:42 -
这个问题一开始我就认为有炒作嫌疑:强调的都是自己骑车摔死了,告公路局赔钱,而法院也判了公路局赔钱。就这一事件,公路局要不要赔钱,是要看公路局是不是有管理上的过错,如果公路局管养的公路有损坏,没有在维修前做到警示,或者提示,且此损坏是造成贺某死亡的一个原因,那么判公路局赔偿一部分是合理的。
2018-03-21 09:08:09 -
什么都安全隐患,请问吃饭撑死找谁,是卖饭的,还是种地的,完全没有道理。
2018-03-23 22:08:26 -
现在看到一些公共设施和建筑被判赔偿,法院肯定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人们也看到的一些公共设施和建筑的设备多年失修和老化,也就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公园、广场、乐园、景区、公路、人行道等等公共场所拦杆老化残缺、地砖路面破损塌陷、路灯光线阴暗等,这些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没尽到职责及时维护和改造,所造成的人员及使用者的伤害,管理者是有一定责任的。
2018-03-21 13:47:13 -
LazyBears:单纯一看这个标题确实有误导性,好像男子骑车摔倒后就讹了公路管理局赔全部损失一样,实际上公路管理局在其中确实有一定的过错,而因此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20%的赔偿)也就是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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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不看路摔倒抢救无效,路况确实有些影响,但自身原因更多
电动车速度是否过快?是否存在飙车行为?该路段质量是否合规?危险路段是否有足够的标志提醒?
在我看来,这些都是衡量事故原因的一大因素。
报道中有称: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也不平整,从而提出了赔偿88万元的诉求,原因就是公司管理局未尽到自身的义务,在公路不合规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恰一听起来,好像真有一定的过错。
但如果此过错就该承担20%的责任,那可能“不太公平”。
如果每条路都要完整、有路标、有护栏,那马路估计不是给车走的
说实话,很多马路的道路标线早就磨损的几乎看不清了。一座城市有多少公路?又需要多少路标?我想这个数据没多少人知道,但大家都知道数据一定很大。
一般来说,只有翻修或新修道路的时候,才有可能涂上相应的路标线,除此之外便是在常发生意外路段会额外添加指示牌,否则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路上标线不断、公路上处处指示牌的局面。
而且道路边缘完整这个情况……麻烦你来深圳看看,那估计公路管理局得赔死。
就我看到的,深圳的马路几乎是修了左边修右边,修完南北修东西……因为不堪重负啊!一条小道都能有大货车上去,今中午还看到马路旁的人行道上停了一辆货车,直接把盲道下面的瓷砖都压烂了……
那要是谁骑电动车在这里摔了,那公路管理局估计也得赔钱,还赔的更多。
要我来说,确实在法律上公路管理局没有提供保质保量的道路,有一定的过错,承担少量责任是合理的,但是在这个“公路投入使用”的质量上,就不应该这样确定。
假如说道路周边完整、有清晰的路线,有足够的指向标甚至还得有护栏等等才算合规,那我告诉你估计从城市到乡镇的道路、省道都没几个合规的。
难道你没看到,省道旁很多农民种菜、而且都是斜坡吗?那一摔下去都不用抢救,直接没命了。
333省道起始处,你看这道路完整吗?
在我来看:一条道路能够正常使用就是很合理的,正常使用包括来回车道够宽、预留人行道等等即可。
如果说硬要普通的马路规格和高速一样,那谁来出这个钱?你还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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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14:58:08 -
谢谢邀请!我的观点是:这不是高级碰瓷,也不是法院和稀泥,公路局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其一,有答友肯定会认为死者家属是高级碰瓷,连行政机关都敢赖。我专门看了事情经过,发现法院判的还是有道理的。并且看起来公路局赔了16万,其实这16万只是20%的责任,所以说法院还是很公正的。
其二,公路局为啥要赔偿呢?因为存在过错。那么公路局的过错在哪呢?因为看起来死者是自己摔伤的,但是死者家属提供了当时道路标线不清,道路边缘不明的照片。可以看到公路局没有尽到维护义务,所以要承担责任。
其三,这就和路上井盖缺失,有人跌入井中身亡,需要市政部门赔钱是一个道理。因为行政机关没有尽到维护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
2018-03-24 23:52:49 -
这不是公路局赔钱的第一例,我们给公路局修路的时候听他们领导讲过,比如在弯道的地方要设置超高(外弯比内弯高),弯道的转弯半径和超高都是设计院经过计算的,我们施工单位在做的时候一定要按图施工,不然碰到懂行的又恰巧那那里出了事故,是真的要赔的,而且他们之前已经赔过一次了!至于我的看法,公路局又不是傻,既然认了说明车主是真的找到问题了,有碰瓷党可以试试!不是我瞧不起碰瓷的,但是在我看来碰瓷的还没这水平!
2018-03-22 13:15:43 -
现在的柏油路,有的位置不知道为什么,时间长了就会出现那种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的坑,刚好卡住摩托车,电动车的轮胎,高速行驶时卡进去立马摔跤。天气热时路面还会变形,凹凸不平,变道时容易摔跤。这都是公路局的养护责任没到位。
2019-03-17 2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