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群主踢出群,向群主索赔2万元!这是真事,你怎么看?
被群主踢出群,向群主索赔2万元!这是真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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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是别人建的,建群的人享有一切的群管理权限,你不高兴你可自己建群。
支持群主对群的管理行为!
2019-07-30 23:56:55 -
不是当事人不好说,就大概回答下吧,为什么会被索赔2万元?有什么依据吗?望提问者回答下,看到的给个赞或评论,谢谢啦,再过考核
2019-07-30 23:47:02 -
真事然后呢,索赔成功了吗?说的啥玩意
2019-07-30 21:23:51 -
个人觉得“没毛病”!
微信聊天群,法律本质上时“三人以上微信用户组成网络发言社区”,如果群成员没有单独制定“公约”或“章程”,推定大家相互之间默认微信赋予的群主和群成员的权利义务,作为群成员同意进群就默认遵守“群主,删除、添加群成员”等群规则。
回答问题前,专门从手机上看了微信群后台界面。
1、群主拥有微信群的管理权
微信赋予了,群创建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群主”相关的管理权限,同时群主管理权可以转让给其他微信群成员。
2、群主有权决定微信群成员的组成,“删除和邀请群成员”属于群主的权限范围
一般群成员有“+”一个按钮,群主有“+”“-”两个按钮。也就是说群主可“邀请和删除”两项权利,而群成员仅仅有“邀请”权利。同时,微信群界面“群管理”中可以设置“群成员需群主货管理员确认才能邀请朋友扫描二维码进群”,也可以设置开放式的,任何人都可以邀请好友进群。
3、尊重公民个人“诉权”
从程序能不能提起诉讼,和实体上能不能的到法律支持,是两个概念。任何公民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和基础。
比如该案件,是否起诉,起诉提出多少赔偿,都是公民个人诉权的行使,如经过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赔偿诉请,因公权力介入评价才更能令大家信服。是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最好诠释。
2019-07-31 16:29:49 -
如胜了,进多点群,谋财之道啊
2019-07-31 01:23:16 -
个人觉得“没毛病”!
微信聊天群,法律本质上时“三人以上微信用户组成网络发言社区”,如果群成员没有单独制定“公约”或“章程”,推定大家相互之间默认微信赋予的群主和群成员的权利义务,作为群成员同意进群就默认遵守“群主,删除、添加群成员”等群规则。
回答问题前,专门从手机上看了微信群后台界面。
1、群主拥有微信群的管理权
微信赋予了,群创建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群主”相关的管理权限,同时群主管理权可以转让给其他微信群成员。
2、群主有权决定微信群成员的组成,“删除和邀请群成员”属于群主的权限范围
一般群成员有“+”一个按钮,群主有“+”“-”两个按钮。也就是说群主可“邀请和删除”两项权利,而群成员仅仅有“邀请”权利。同时,微信群界面“群管理”中可以设置“群成员需群主货管理员确认才能邀请朋友扫描二维码进群”,也可以设置开放式的,任何人都可以邀请好友进群。
3、尊重公民个人“诉权”
从程序能不能提起诉讼,和实体上能不能的到法律支持,是两个概念。任何公民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和基础。
比如该案件,是否起诉,起诉提出多少赔偿,都是公民个人诉权的行使,如经过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赔偿诉请,因公权力介入评价才更能令大家信服。是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最好诠释。
2019-07-31 16:29:49 -
法院已经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被踢出群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9-07-31 14:00:12 -
早就应该这样了,其实建群就是建立了一个非注册登记的组织,既然建群当群主就要尽义务精心维护好,取得群员的信任。有的群主当初的愿望是好的,不知哪学来了横蛮任性,不如自己意愿就踢人。要给这类群主一定惩罚,否则不长记心。
2019-07-31 00:11:44 -
不知道原因,不好评论。
2019-07-31 09:35:48 -
假的吧,我也有群啊,刚打架的呢,打算让那个人出来道歉,还在等呢,出来道歉之后,就拜拜 哈哈
2019-07-31 13:00:42 -
可能吗?二万元也不是小数字,为什么清出群,可能危群规,或者言语过激,群主面子过不去,也不致与出群培尝二万元,玩笑不可信。这样的提问太低级,俗。
2019-07-31 10:58:22 -
法院已经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被踢出群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9-07-31 14:00:12 -
讹诈,这样也能讹到钱,生财之道啊!
2019-07-31 02: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