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委会的情形下,所谓的热心业主挑头签字罢免物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无业委会的情形下,所谓的热心业主挑头签字罢免物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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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前期物业公司不是过家家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聘的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这种规定的效力,目前没有别的法律法规可以替代。
如主帖所述,一个批人去逐户找业主们签名要"罢免"现有的不称职的物业公司的作法,不具有合法性。 当现有物业公司拒绝离开时,这一批人就无法可施了。
因为这一些人不是合法的业主自治组织,其行为不会被街道、社区和房管局认可,更不会被法院支持。
何况,赶走物业公司并不是全体业主的最终目标。小区的和谐治理才是根本。
没有新的物业公司受聘接管小区物业事务,小区就会瘫痪,正常生活无法进行。受罪的还是业主自己。 人家物业公司离开这里之后可以去别处,并不损失什么。
有人说社区应该来管,可惜只是一厢情愿而已。社区即便是在小区瘫痪之后会紧急介入,但一般做法是联系一家物业公司来临时维持一下,做的怎么样就难说了。
总之,社区绝不会直接给你管小区的。
还会有人说干脆业主们自己管更好。那也行。 但必须在前物业公司离开之前就充分准备妥当,能马上取而代之。
以主帖所言,只有一群人在这张罗赶走物业公司,但并没有成立组建业委会的打算。只要破坏,不想建设,"管死不管埋",不想承担责任。小区的明天堪忧。
2018-09-28 14:00:43 -
谢谢答题邀请,没有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生效的决定,都属于个人意愿促成,全体业主不会承认此类唯我独尊的做法。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字署名是否该罢免物业公司。还得有有关部门的鼎力相助方可始终。
2018-09-28 10:12:55 -
我现在关心的是有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执行提出罢免和驱逐物业的决议,在司法上如何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性,被罢免的物业赖着不走的恶劣行径何时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有关业主小区的事务所有不合法的动议都没必要浪费时间讨论,现在已经有成法的小区业主事务需要国家拿出明确的态度,而不应该在业主和物业之间在法律层面上长期狗扯羊皮,没完没了,为物业公司中的违法者大开方便之门。
2018-10-01 09:29:34 -
咋一听这话是为物业作变护。是亲物业派。业主是菅物业是选出来的吧。我赞同业主选举菅理物业。:废除物业。
2018-10-15 20:04:21 -
有十个二个人就可以了,罢免物业,没问题。
2019-06-23 11:27:02 -
有十个二个人就可以了,罢免物业,没问题。
2019-06-23 11: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