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业务增加追加费用合规吗?
中标后业务增加追加费用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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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标后,进入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这些环节,来增强填写签证单的有效性,使签证成果得到合理的固定,并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利润。所以说,业务变化可以使费用也发生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费用变化也是需要合理合法的程序来保证的。
第一,通过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施工方案、施工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施工过程发生的签证主要有三类: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经济签证和工程联系单。这三类签证的内容、主体(出具人)和客体(使用人)都不一样,其所起的作用和目的也不一样,而在结算时的重要程度(可信度)更不一样。
目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手续在工程结算审价时可信度要高于施工单位发起出具的手续。现场经济签证多为施工单位发起申请,由于利用签证多结工程款的做法较普遍,现场经济签证的信任度较低。因此,将签证变成由设计单位签发比较靠谱。
增强签证单有效性固定签证成果
在填写签证单时,施工单位总要使所签内容尽量明确,能确定价格最好。这样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审减的空间就大大减少,施工单位的签证成果就能得到有效固定。
利用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改变价格的方式
(一)利用设计变更创利的手段
施工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设计要求进行正常工程施工外,利用招标时所发现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中的缺陷以及投标技巧,通过设计变更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设计变更,特别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是当前施工企业创利的重要手段。
第一,当结构的某些主要部位已设计,其辅助性结构或某些分项工程的设计注明由施工企业设计、设计单位认可的情况,如大型结构的预埋件、构造配筋、加固方案等,这相当于帮设计单位干活,自然是施工企业创利的最佳机会。
第二,当设计要求与施工企业已熟悉的施工工法不一样时,施工企业会想办法让设计改变工法,采用省时省工省机械、有利于施工企业创利的工法。如在短肢剪力墙中用大钢模施工代替组合钢模施工。
第三,申请变更设计图中既难做又不值钱(或报价低)的项目,相应地增加报价高的工程量,如去掉檐廊装饰,增加基础深度、桩布置密度、梁柱截面尺寸配筋等。
第四,让设计单位将规范(或定额中)已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附加工作内容,写入设计结构要求中作为强制要求
第五,为赶工期而提高等级,施工企业要让设计出变更通知,说明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而提高等。
(二)利用工程联系单创利的手段
工程联系单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在工程参与各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联系工作事宜时使用,其较其它指令形式缓和,易于被对方接受。常见的有设计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两种。
其传递流程有两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利用一些建设单位签发和管理不规范,如有些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代表授权过大、没有切实可行的内控程序逐级请示领导审批、建设单位代表缺乏签证价款控制的意识和素质不高、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任等,常采用后一种传递流程主动沟通,利用其在专业技术上的优势,迷惑建设单位,增加工程造价。
通过增加现场经济签证,合理加大工程量
施工企业一般通过研究合同的细节,熟悉合同单价或当地定额及有关文件的详细内容,善打“擦边球”,将在施工现场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而在合同条款以及定额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及时以签证形式和建设单位、监理人员交换意见,利用建设单位代表不了解工程结算方面的知识来达到虚报、多报工程量而增加造价的目的。
综上所述,改变合同费用是可合法的,但是需要一些程序来补充。
2019-10-29 23:25:21 -
中标后就以中标的价格完成标书上的工作呀,如果有额外需要做的业务则另谈,即根据新增的业务跟对方谈费用。新业务另收费,合情合理合规。
2019-10-29 23:16:26 -
个人感觉这个还是有点不是很妥当,因招标项目还在的,可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以澄清的形式对之前已购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送达新招标公告。所以如果费用小的话,我们可以协商解决,如果金额太大的话,最好在中标协议之外在办理和双方签一个补充协议以及从新设定标书。温馨提示,签字时一定要有法务在。这样的话更可靠
2019-10-29 23:21:57 -
由于项目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可以在接受范围类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协议终止
2019-10-29 23:23:09